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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无法参加游泳课要求退费被拒 看看区法院如何判决
来源:渝北区融媒体中心 编辑:陈遵 2025-08-14 11:00:22

渝北区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欧云霄 通讯员 王松柏 赵莉)消费者为孩子购买游泳课程后,孩子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上课,能否要求商家退还剩余费用呢?近日,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因预付式消费退费引发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认为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已实质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判决被告退还剩余培训费。

2023年2月,原告唐某为3岁的儿子小唐在被告某早教游泳馆(以下简称“游泳馆”)处购买了53节游泳早教课,支付了9980元。合同约定本卡只可转让,不能退费。后小唐在上课过程中突发中耳炎,唐某遂向游泳馆申请停卡。小唐多次前往医院治疗,医嘱建议不宜游泳。2024年6月23日,唐某将上述情况告知游泳馆,表示因身体原因希望解除合同,退还剩余款项。游泳馆表示,小唐生病是自身原因,游泳馆不存在任何过错,且合同约定不能退费,所以拒绝退费。双方协商未果,唐某遂诉至区法院。

案件审理中查明,游泳馆在合同成立时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于2024年6月被区卫健委处以行政处罚。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游泳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虽然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但卫生许可属于行政管理性规定,并非直接否认民事合同的效力,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要求解除合同。

小唐突患中耳炎,属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其不宜再上游泳课,已实质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故原告向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合同中约定的“不得退费”条款系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被告未对该条款进行提示、说明,该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小唐已上36节课,未上17节课,故被告应退还原告剩余培训费3201元。

法官表示,该预付式消费合同是否有效、合同解除的时间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案涉游泳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游泳馆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但并不直接否认民事合同的效力。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是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要求解除合同。

因小唐患中耳炎,属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已实质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原告于2024年6月23日向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合同已经于2024年6月23日解除,被告依法应当退还培训费用。

法官表示,家长在选择早教机构时,要注意审查商家资质,查看早教机构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相应行业的特殊资质等,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及规范性。同时,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尽量选择课程周期较短、费用相对较低的套餐,降低消费风险。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阅合同,对“不退不换”等霸王条款可主张无效,妥善保留合同文本、消费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陷入退费难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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