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欧云霄 通讯员 易夕寒)离职股东转身变对手?重庆一食品公司高管跳槽同行被索赔10万元,原公司怒告其“犯规”,这场商业版“分手后不能做朋友”的纠纷区法院会怎么判?
冯某曾是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副总经理,持股30%,主要负责业务板块。2021年7月,他与公司签订《股东离职协议》,劳动关系随即解除,但仍保留股东身份。2022年4月,双方进一步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公司回购冯某所持股权。协议约定:“冯某股权 被回购后两年内不得经营从事与公司竞争主流的业务,否则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然而,2023年9月,冯某入职另一家主营业务与原公司高度重合的企业并担任销售一职。该公司不仅在产品经营范围上(豆干、竹笋、土豆片等食品)与原公司重叠,还同处重庆地区,存在明显竞争关系。于是,原公司将冯某诉至区法院,主张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要求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协议,竞业限制条款内容合法有效。新公司与原公司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实际经营业务上存在高度重合,且两公司均位于重庆市内,冯某在新公司担任市场销售职务,其工作内容对原公司主流业务形成直接竞争影响,已违反竞业限 制约定。原公司虽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但因双方系基于股东身份签订协议,此类竞业限制条款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补偿金强制性规定,冯某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合考虑冯某违反时间、主观恶意、收入情况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其支付违约金3万元。
本案凸显出一个在商事交易中常被忽视但极具风险的法律问题:退股并不意味着免责。一旦签署了竞业限制条款,股东即使退股,亦需在限制期间内严格遵守相关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即便违约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根据实际履约情况、收入影响等多因素综合认定。
此外,股东身份下签署的竞业限制条款属于民商事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强制性规定,前股东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原公司支付补偿金为前提。
在此,法官提醒:1.退股≠免责,竞业限制条款需严守,签署了竞业限制条款,即意味着在约定的时间、地域、业务范围内,股东须履行不竞争义务,即便退股,相关责任仍持续有效。2.签订协议须慎重,内容务必明确,公司在与股东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建议明确约定限制期限、限制地域、具体业务范围、违约金标准、是否支付补偿金等关键条款,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争议。3.退股股东应知法防险,合规避损,退股股东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择业时,务必详细了解新公司的业务是否与原公司主流业务存在竞争关系,应谨慎选择岗位和职能,避免因无意或疏忽导致违约。